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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10/03/24
公告日期: 110/07/28
字  號: 110年劾字第4號
案  由: 臺南市議會教育委員會前專門委員洪丁仁,自103年2月15日起至107年9月18日止,共63次持非公務收據或發票充作公務用途核銷,詐領公款合計新臺幣280,096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爰依法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0/05/19 110年度澄字第3號 洪丁仁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110/06/25執行懲戒處分。
110/05/19 110年度澄字第3號 洪丁仁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本案文件: 110年劾字第4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110728修改.doc 110年劾字第4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110728修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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