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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0/08/10
公告日期: 110/08/16
字  號: 110交正0010
案  由: 陳景峻委員、葉宜津委員提,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未能建置斷軌應變處置作業程序,未有明確通報及處置流程,嗣未依路線巡查安全作業程序之規定進行通報,亦無記載維修處置紀錄,有失維修管理之責;未能落實行車異常通報應變作業程序,疏於同時通報該局綜合調度所進行應變處置,且相關通報機制仍有疏漏,導致通報內容造成誤聽,有失運轉管理之責;自105年起已發生13次軌道斷軌事件,卻仍未針對斷軌處進行管制處理,且期間多次巡查皆無法查出異狀,有失檢測管理之責;辦理新購軌道檢查車採購作業,未能妥適落實投標廠商資格及實績審查,嗣於決標時得標廠商以低於八成最低標,竟僅參採片面說法及繳交差額保證金後決標該廠商,有失資格審理之責;執行新購軌道檢查車履約過程,於中間檢查僅進行書面資料審核,且審查後又同意變更型式,又依約採購交車期限為106年3月,惟廠商提送之車輛遲遲未能通過驗收,至今亦未完成解約程序,有失履約驗收之責,皆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文-臺鐵斷軌.docx 糾正案文-臺鐵斷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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