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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10/10/19
公告日期: 110/11/02
字  號: 110年劾字第13號
案  由: 被彈劾人張秋銘、沈亞丘、黃光榮於任職青溪國中校長、學務主任期間,違法提供不具住宿用途的劍道館供棒球隊學生住宿、聘任不符教練資格的黃○嘉擔任教練,且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致青溪國中處理黃○嘉性侵害性騷擾學生案件有諸多違失;針對陳○世總教練體罰學生案件,張秋銘於事後督導該校回復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的公文中,竟載明可施予學生「暫時性疼痛」的體罰,嚴重忽視、淡化及曲解體罰事實;沈亞丘、黃光榮在監察院108年3月11日赴該校實地履勘調查前某日,違法召開會前會,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並模擬演練監委可能詢問的問題,意圖讓學校主管說詞一致,嚴重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2、3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第8款之規定。核以上各員均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2/07/04 110年度澄字第11號 張秋銘記過貳次、沈亞丘申誡、黃光榮申誡。 112/08/10執行懲戒處分。
112/07/04 110年度澄字第11號 張秋銘記過貳次、沈亞丘申誡、黃光榮申誡。
本案文件: 110年劾字第13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110年劾字第13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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