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10/11/16 |
公告日期: |
1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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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0內正0017 |
案 由: |
浦忠成委員、田秋堇委員、鴻義章委員提,原住民族委員會逾越母法文義,以行政函令限縮解釋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所謂「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專指「臺灣省政府於45、46、48、52年4次核准登記期間,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顯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相牴觸,有違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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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尚未結案 |
本案文件: |
糾正案文上網.docx
糾正案文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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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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