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彈劾案文 |
審議日期: |
110/12/09 |
公告日期: |
1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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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0年劾字第16號 |
案 由: |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前藝文展演組組長姚敏貞於民國107年5月30日至108年12月間,浮報出差交通費計59筆,金額共計新臺幣36,396元,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未覈實報支交通費之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6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議(判)決日期 |
議(判)決文號 |
議(判)決書主文 |
懲戒執行情形 |
112/01/16 |
110年度澄字第14號 |
姚敏貞不受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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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16 |
110年度澄字第14號 |
姚敏貞不受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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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110年劾字第16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110年劾字第16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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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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