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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10/12/09
公告日期: 110/12/16
字  號: 110年劾字第16號
案  由: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前藝文展演組組長姚敏貞於民國107年5月30日至108年12月間,浮報出差交通費計59筆,金額共計新臺幣36,396元,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未覈實報支交通費之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6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2/01/16 110年度澄字第14號 姚敏貞不受懲戒。
112/01/16 110年度澄字第14號 姚敏貞不受懲戒。
本案文件: 110年劾字第16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110年劾字第16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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