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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類  別: 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 110/12/21
公告日期: 111/08/03
字  號: 110內調0050
案  由: 孫啟義於擔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三線一星督察時,於102年11、12月至103年10月間,共計6次接續收受有女侍陪酒佳○小吃店業者劉○龍之賄賂及不正利益後,故意未依職責自行查緝,且允諾關說轄區大林派出所警察未實質臨檢佳○小吃店事宜,讓警察臨檢佳○小吃店之次數、強度降低,無照營業亦未被移送市政府裁罰,先後共計收受㈠不正利益(非有體物)「女侍脫衣陪酒」(價值7,500元),㈡賄賂現金2萬元,㈢不正利益(非有體物)「按摩服務」(價值3,400元),㈣不正利益(非有體物)「修繕鐵皮屋工程」(價值200,000元),㈤不正利益(非有體物)「招待越南旅遊」(價值58,000元),㈥賄賂(得以金錢計價之有體物)「家電」「日立冷氣RAS-50」、「國際牌洗衣機NA-V158VBS」各1台(價值59,800元)。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32號,依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年。身為高階警官,竟然接續收受賄賂及不正當之招待,敗壞警察風紀。又監督警察勤務及職責之「督察」有無問責制度?為何轄區大林派出所經孫啟義關說後即消極不作為(未加以實際臨檢)?對此有無加以問責?凡此均有調查之必要,爰立案申請調查。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調查報告公布版.docx 調查報告公布版.pdf
其他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