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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1/03/16
公告日期: 111/03/21
字  號: 111社正0002
案  由: 葉大華委員提:臺中市政府管轄之豐原區體育館110年4月21日發生臺中市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常務委員何姓教練,在柔道教學過程中涉及過度訓練及欺凌行為,多次重摔初學柔道之7歲黃童重傷致死,本案係「兒童權利公約」於我國施行以來,所發生因柔道教練過度訓練及欺凌行為直接剝奪兒童生存及發展權利之憾事。本案臺中市政府本應負有所轄公有場館之安全監督責任,然於事前長期缺乏實質安全評估及審查,事後缺乏跨機關檢討,案發後欲簡化本案為學生自願參與校外運動,推諉責任予教練個人行為,欲免除政府對公有場館之監督權責;教育部體育署長期怠忽建立技擊運動訓練館設置申請及審查程序,導致坊間場館設置及管理無所依循,於110年6月9日訂定發布「技擊運動訓練館設置及輔導要點」後輔導執行情形不彰,無法落實保障權益初衷。臺中市政府、教育部體育署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柔道案糾正案文(上網).docx 柔道案糾正案文(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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