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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類  別: 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 111/05/04
公告日期: 111/05/10
字  號: 111財調0013
案  由: 蔡崇義委員、田秋堇委員調查:課稅處分縱然提起「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後訴訟,然因法院僅會撤銷「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而非原來的「課稅處分」,所以稅捐稽徵機關只要重新作成新的「復查決定」,當事人就必須重新再進行司法救濟,導致成功打贏稅法官司的當事人,反而陷入無限輪迴的司法救濟困境。究稅捐「復查程序」是否已經喪失「迅速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之目的?以復查前置主義為由,認為當事人可申請復查,是否反而讓課稅處分無法尋求有效之司法救濟?實務上認為「訴訟即以該復查決定為對象,且復查決定經法院判決撤銷後,原核定處分仍屬存在,並未當然同時歸於消滅」之見解,是否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且無法實質上讓人民藉由訴訟權行使來獲得「及時有效」之救濟?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前段雖特別規定,行政法院應查明事證,「核實確認應繳納之稅額」,然實務上因有「因案情複雜而難以查明者,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反而「以但書為原則」,違反依照法律目的解釋應「原則從寬、例外從嚴」之法理,但書之規定是否有應再修正?另,稅捐機關於處分撤銷後,是否有怠於依撤銷意旨進行調查,僅修改稅額再度發單,致使課稅事實未獲釐清?或擱置數年,造成案件延宕,人民卻須負擔利息及財產權因禁止處分而受限制,侵害賦稅人權之情形?凡此,均有究明之必要案調查報告。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110830737課稅處分救濟案調查報告-對外.docx 1110830737課稅處分救濟案調查報告-對外.pdf
其他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