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彈劾案文 |
審議日期: |
111/05/10 |
公告日期: |
11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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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1年劾字第7號 |
案 由: |
被彈劾人王宏銘,負責襄助鄉長綜理鄉政各項事務及指揮、監督彰化縣大城鄉所屬機關與員工,並有代鄉長決行事務之權限,竟與地方人士共同向朕豐公司索取450萬元,向星能、麗陽公司索取750萬元,並從索取得款中收取475萬元;被彈劾人蔡鴻喜,負責綜理大城鄉所有鄉政業務及指揮、監督公所員工,而具有審核決行是否核發大城鄉所管理道路之路證等權限,竟利用朕豐公司鋪設太陽光電併網線路,必須通過該鄉管轄鄉道之機會,經由白手套黃○○,向負責人黃○○索取「地方佣金」350萬元,作為核發路證之對價。二人所為,均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議(判)決日期 |
議(判)決文號 |
議(判)決書主文 |
懲戒執行情形 |
112/10/30 |
111年度澄字第3號 |
王宏銘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蔡鴻喜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
112/12/15執行懲戒處分。 |
112/10/30 |
111年度澄字第3號 |
王宏銘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蔡鴻喜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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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111年劾字第7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1年5月10日劾字第7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_公布版.pdf
111年劾字第7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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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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