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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11/05/10
公告日期: 111/05/17
字  號: 111年劾字第7號
案  由: 被彈劾人王宏銘,負責襄助鄉長綜理鄉政各項事務及指揮、監督彰化縣大城鄉所屬機關與員工,並有代鄉長決行事務之權限,竟與地方人士共同向朕豐公司索取450萬元,向星能、麗陽公司索取750萬元,並從索取得款中收取475萬元;被彈劾人蔡鴻喜,負責綜理大城鄉所有鄉政業務及指揮、監督公所員工,而具有審核決行是否核發大城鄉所管理道路之路證等權限,竟利用朕豐公司鋪設太陽光電併網線路,必須通過該鄉管轄鄉道之機會,經由白手套黃○○,向負責人黃○○索取「地方佣金」350萬元,作為核發路證之對價。二人所為,均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2/10/30 111年度澄字第3號 王宏銘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蔡鴻喜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112/12/15執行懲戒處分。
112/10/30 111年度澄字第3號 王宏銘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蔡鴻喜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本案文件: 111年劾字第7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1年5月10日劾字第7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_公布版.pdf 111年劾字第7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