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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11/07/05
公告日期: 111/07/14
字  號: 111年劾字第10號
案  由: 翁茂鍾等人於91年至93年間炒作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10月24日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讞(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4號案件),經臺北地檢署函請臺南地檢署代為執行,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核准易服社會勞動,時數為2,196小時,履行期間2年;詎料翁茂鍾為便利工作並逃避社會勞動之執行,經由時任臺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指示主任觀護人韓國一,指定鄰近佳和公司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為社會勞動執行機構,時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陳子敬對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表示:「警友會的翁理事長過陣子會去你們那邊,他過去對我們警察幫忙很多」等語,致經官田分駐所所長陳宏平指派負責監督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業務的副所長楊博賢,明知翁茂鍾多未實際到該分駐所服社會勞動或遲到早退,仍與分駐所員警於出勤社會勞動相關簿冊上簽章及認證時數,甚至翁茂鍾在官田分駐所履行社會勞動時有批改佳和公司公文等處理私人事務行為,官田分駐所所長陳宏平疏於督導副所長楊博賢及分駐所員警;另周章欽和陳子敬明知與翁茂鍾有利害關係,卻仍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違背相關公務倫理規範。周章欽、韓國一、陳子敬、楊博賢、陳宏平等5人,違反法官法、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公務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3/05/28 111年度澄字第7號 陳子敬休職,期間陸月。韓國一、楊博賢、陳宏平均免議。 陳子敬113/07/24執行懲戒處分。
113/05/20 112年度懲上字第5號 上訴駁回。 周章欽113/05/31執行懲戒處分。
112/07/11 111年度懲字第9號 周章欽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壹年。
113/05/28 111年度澄字第7號 陳子敬休職,期間陸月。韓國一、楊博賢、陳宏平均免議。
本案文件: 111年劾字第10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1年7月5日劾字第10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_公布版.pdf 111年劾字第10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