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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1/08/17
公告日期: 111/08/26
字  號: 111社正0010
案  由: 王幼玲委員、蔡崇義委員、張菊芳委員提:臺中市政府於110年2月10日接獲通報,A童遭托嬰中心人員不當對待,調查過程雖確認該托嬰中心保存有30日監視器影像,卻未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托嬰中心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複製事件發生日前一個月之監視器畫面資料,及因通報事由已具體載明發現A童不明瘀傷時段,未擴大調查檢視其他空間及是否有其他幼童遭受不當對待,亦未督促托嬰中心業者召開家長說明會。嗣後因司法人員偵查發現尚有其他幼童遭受不當虐待情事,於111年2月通報臺中市政府查處,該府方重新檢視110年1月27日至29日、2月1日至5日及8日至9日,總計10日507小時之錄影畫面,始發現該托嬰中心有3名托育人員,不當對待多名幼兒,嚴重損及兒童受保護及照顧之基本權益。臺中市政府未善盡主管機關查處及保護兒童之責任,輕忽兒虐通報並非單一偶發事件,未以兒童權益為首要並積極維護,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托嬰中心糾正案(上網).docx 托嬰中心糾正案(上網).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