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11/08/11 |
公告日期: |
11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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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1教正0016 |
案 由: |
葉大華委員、紀惠容委員提: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針對某高中附設國中部於104年8月間發生師對生性騷擾事件,未督促該校確實執行性平會調查報告的處理建議,並提供錯誤指導資訊,致學校中止調查程序,以及歷年來疏於督導該校,明顯未善盡督導之責,核有疏失;行為人江姓教師未具輔導教師資格,學校仍借重其在公立學校曾任輔導主任資歷,讓江師違法兼任輔導教師多年,致陷學生於被害風險中,直至本案事發後,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加以清查後始知上情,顯見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核有疏失案。(111教正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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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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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尚未結案 |
本案文件: |
糾正案文(公布版)(上網公布).docx
糾正案文(公布版)(上網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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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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