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 |
102/07/16 |
公告日期: |
10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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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2財調0091 |
案 由: |
楊委員美鈴調查:據報載,記名悠遊卡於辦理掛失手續後,持卡人需自負6小時內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與一般信用卡及提款卡掛失後,由銀行全額負擔損失不同。究記名悠遊卡掛失制度對消費者權益有無保障不周之處?其相關規範為何?有無檢討改進之空間?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之調查報告。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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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2000318調查報告-對外.doc
102000318調查報告-對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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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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