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 |
103/01/15 |
公告日期: |
11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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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3司調0006 |
案 由: |
高委員鳳仙、黃委員武次調查「據報載,新竹『流鶯之狼』江○○於99年5月到8月間,4度以性交易為幌子,對流鶯犯下強盜性侵等罪,詎101年底最高法院判刑定讞前,復犯下2件洗劫性侵流鶯案,嗣最高法院認定江嫌係累犯,重判25年徒刑定讞等情。此事件凸顯高危險群之性侵累犯,於再犯後仍從容出庭應訊,對婦女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究政府權責單位對於性侵累犯於判刑定讞前,如何建立相關預防性規範及機制?實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報告,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3000029新竹流鶯之狼案調查報告(公布).doc
103000029新竹流鶯之狼案調查報告(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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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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