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11/09/20 |
公告日期: |
11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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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1內正0017 |
案 由: |
施錦芳委員、紀惠容委員、高涌誠委員提:內政部規定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法第34條之1登記案件,無須進行實質審查,不僅逾越母法保障他共有人之意旨及逸脫行政程序法本賦予登記機關之職權調查權限及義務,更導致大吃小、強凌弱、眾暴寡等爭議不斷,已嚴重影響他共有人之財產權及訴訟權益;另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審查本案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案件時,未善盡職權調查與通知義務,不僅損及民眾權益,更斲傷政府公信力,均有缺失,爰依法提案糾正內政部、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糾正案上網版.doc
糾正案上網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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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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