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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類  別: 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 111/09/07
公告日期: 111/10/12
字  號: 111財調0035
案  由: 田秋堇委員、趙永清委員、鴻義章委員調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提出「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下稱原能會)於95年核定。然西元1995年美國國家科學院已完成相關研究報告,認為高放射性廢棄物(下稱高放)最終處置場安全評估時程為100萬年,並強調須依據地質穩定性以最高風險發生時間計算。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是否依100萬年作為處置場安全評估時程?此外,106年台電公司依「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提出「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SNFD2017報告)」,報告中考慮的未來事件對處置安全的影響,大致是依照瑞典SKB公司最終處置設施執照申請的安全評估。然高放最終處置場址的地質條件至關重要,乃整個最終處置計畫之關鍵因素,瑞典顯然並非如臺灣位處板塊運動活躍的地區;SKB公司的經驗是否適用於臺灣的地質環境?是否影響SNFD2017報告的準確性?據經濟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決算報告,102年至108年台電已投入超過新臺幣16.69億元於高放處置場的調查與評估,至117年是否能依計畫書達成第2階段的目標「完成候選場址調查與評估並建議優先詳細調查之場址、建立候選場址功能/安全評估技術」?是否能找到地質穩定性達百萬年的高放處置場?另,原能會身為該計畫之核定機關,其轄下的核能研究所是否參與相關計畫,以致形成裁判兼球員之問題?實有詳究之必要案調查報告。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本案文件: 高放處置調查報告-決議版-對外公布.docx 高放處置調查報告-決議版-對外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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