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11/10/13 |
公告日期: |
1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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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1教正0021 |
案 由: |
葉大華委員、賴鼎銘委員提:自教育部109年8月3日頒布服儀新制後至111年3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接獲陳情臺北市私立薇閣雙語高級中學服裝儀容案件計11件,指出該校仍有以榮譽競賽名義連坐及繞道處罰等情,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該局應督導該校於5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及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調查,惟該局未就相關檢舉事證依法主動督責該校啟動調查或採取實質有效措施督導該校立即改善,針對違反服儀規定也僅行文督請該校應「檢視」校內規範,致延宕全面改善期程達半年之久。該局怠於查明該校服儀規定長期違法,顯有督導及查處不力,認事用法亦有違誤,核有違失。此外,教育部102年制定高級中等教育法,並於107年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協助學校確實落實該法第53條規定,輔導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惟查,北市府教育局長期未能確實掌握該校成立學生自治組織之情形,直至民眾於109年12月、110年4月檢舉指出該校未依法成立學生自治組織後,該校方於110年4月23日以電子郵件提供北市府教育局班聯會組織章程,惟內有「南山中學」等字樣;該校再於110年8月5日提供該局之版本,未經班聯會通過,僅有校長核章;又該校亦未能提供110年之前該校班聯會之成員名單、會議紀錄及經費收支等實際運作情形之相關佐證資料,顯不合理。詢據本案3位證人,均指出110年之前該校並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明定之「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所謂學生自治組織只是社團聯合會,並不具代表學生的功能」、「幾年前的學生手冊,清楚記載是有班聯會,但沒有運作」。究該校於110年之前有無依法成立學生自治組織及實質運作,該局尚未依上開注意事項釐明及追究該校未落實輔導校內學生自治組織、建立運作制度之際,竟於110年8月12日函復本院:「本案經學校表示業已輔導學生成立自治組織」,顯有規避依法督導之責,未能保障該校學生擁有學生自治權利及表意權,洵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111教正21)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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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尚未結案 |
本案文件: |
糾正案文(上網公布).doc
糾正案文(上網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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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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