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11/10/13 |
公告日期: |
1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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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1教正0020 |
案 由: |
蔡崇義委員、葉宜津委員提:文化部前參事朱瑞皓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11日至107年6月30日分別擔任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下稱人文司)副司長、司長,嗣自107年7月1日起調任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下稱傳藝中心)副主任,涉嫌利用上開職務期間收受廠商賄款與不正利益及回扣,並協助特定法人團體及廠商取得多項補助及標案,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依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嫌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人文司各項補助要點對於申請者之審核、資格及核銷等規範欠缺事前審查機制且事後核銷寬鬆,致朱瑞皓得以利用補助要點規範不足及核銷疏漏,協助特定法人團體取得該部多項補助及標案;又,文化部立於主管機關之地位對於朱瑞皓此等潛存違失風險人員有監督管理之權責,惟該部將涉貪人員朱瑞皓降調至所屬傳藝中心副主任職務,本應先採取消弭貪瀆不法發生機會的各項作為,並對於具有廉政高風險人員之監督管理更應具備高度之注意義務,竟任其經辦採購此等廉政高風險之業務,又因該中心未設置政風單位,致其得以利用經辦採購案之機會兜售標案並收取回扣,文化部顯有管理監督不周及管理監督機制失靈之情事,實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1教正20)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11教正0020(修正後)-上網.docx
111教正0020(修正後)-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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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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