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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類  別: 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 111/11/09
公告日期: 111/11/14
字  號: 111司調0038
案  由: 葉大華委員、高涌誠委員、王美玉委員調查「據訴,陳情人於民國108年7月間遭受某少年誹謗,循司法途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不付審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更為調查裁定訓誡,陳情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陳情人據此經驗,陳情質疑司法院、法務部就現行宣示筆錄制度有違訴訟權及平等原則,雖經司法院於109年1月17日修正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7條及第52條規定,惟宣示筆錄之同意、開始審理之裁定及諸多實務執行現況,仍有違釋字第805號意旨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又少年法庭不適任法官於懲戒決議前仍可繼續留任審理案件,其評鑑機制不足,亦無法保障兒少最佳利益。究現行宣示筆錄制度之執行狀況為何?不適任少年法官退場機制、兒少被害人參與制度,相關主管機關是否有依兒童權利公約善盡保障兒少權益之責?針對保障不足部分是否有積極改善?審理過程是否友善兒少表達意見?是否確實提升兒少司法系統專業人員素質?以上均認為有深入調查之必要案」報告。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本案文件: 少年宣示制度案調查報告(對外公布版).docx 少年宣示制度案調查報告(對外公布版).pdf
其他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