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3/12/08 公告日期: 105/12/12 字 號: 093財正0046 案 由: 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守高提︰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係政府依該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所設置,依該條例第3條規定,行政院為該基金之主管機關。惟查該基金於89年間分別購入德利開發科技、太平洋電線電纜及臺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原始持有成本共計33億餘元)後,對於非屬市場風險之公司風險未妥為管理,並未隨時追蹤檢討持股公司之營運及財務情形,即時妥為因應處理,致未能規避個別之公司風險,該基金買賣前揭三公司股票迄93年10月15日,業已發生國庫鉅額損失32億餘元,損失率高達95.15%,核與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1條「本基金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任務後,就第八條第一項之操作標的應適時予以處理」之規定未合;又該基金竟遲至91年10月間,始訂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釋股作業原則,其間經2年7個月餘,均未曾釋出本案前揭公司股票,亦未依法適時予以處理,釋股機制僵化,放任國庫損失擴大;另該基金管理委員會內部員工缺乏專業性,前經本院90年4月間糾正在案,行政院迄未改善等,均有違失之處,主管機關行政院難辭監督不周之咎,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文。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3000173國安基金附表四三家彙整表.doc 093000173國安基金附表五工作人員1.doc 093000173國安基金案公布版93財正46.doc 093000173國安基金附表四三家彙整表.pdf 093000173國安基金附表五工作人員1.pdf 093000173國安基金案公布版93財正46.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