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11/12/14 |
公告日期: |
11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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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1司正0007 |
案 由: |
高涌誠委員、王幼玲委員提: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對收容人投書意見箱信函之處理疏漏,草率且未盡周延。該所未依程序逕將私人衣物交由工場修改等過程失當,有悖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該所對受刑人書信檢查流程,未概以錄影方式留存紀錄;另該所調查本案時,亦未針對本件書信開拆檢查有無藏匿違禁物品之際,是否有觸及侵害當事人權益等疑義深入查明,致衍生侵害受刑人憲法保障通信秘密權益等相關爭議難以釐清,核有違失。此外,該所對受隔離保護或配住於單人舍房者,未納入潛在風險並定期施測篩檢,評估當事人身心健康狀況未盡完善,與監獄行刑法及法務部109年8月6日函頒「矯正機關收容人自殺防治處遇計畫」規範意旨有悖,對呂員採行「保護管束」難謂無構成單獨監禁之情狀。該所對呂員檢舉案之處理過程未盡謹慎,與行政院訂定之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等相關規定有悖,亦有缺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11司正0007岩灣技訓所案糾正案文公告版.docx
111司正0007岩灣技訓所案糾正案文公告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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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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