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11/12/21 |
公告日期: |
11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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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1社正0013 |
案 由: |
陳景峻委員、浦忠成委員提,花蓮縣政府對於所轄環保科技園區廚餘高效能處理機代操作廠商未能落實監督,委託監督機制又如同虛設,形同公權力棄守,肇致重大違法事件發生,復經地方民意代表檢舉,媒體亦大幅報導,斲傷公務機關形象;又未於該項勞務採購契約招標規範中規定產出物的去化途徑,全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規劃,且於廠商代操作過程中未落實稽查發現問題,又無替代方案,導致廠商為消化產出物庫存鋌而走險涉及不法,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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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尚未結案 |
本案文件: |
花蓮廚餘堆置案糾正案文(上網).docx
花蓮廚餘堆置案糾正案文(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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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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