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3/12/21 公告日期: 105/12/09 字 號: 093財正0049 案 由: 廖委員健男、李委員伸一、趙委員榮耀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綱要計畫-高屏溪、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所定「補償基準」,未考量種豬場與肉豬場之差異,嚴重損害人民權益,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3000183養豬離牧配套措施糾正案文發文.doc 093000183養豬離牧配套措施糾正案文發文.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