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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3/12/21
公告日期: 105/12/09
字  號: 093財正0049
案  由: 廖委員健男、李委員伸一、趙委員榮耀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綱要計畫-高屏溪、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所定「補償基準」,未考量種豬場與肉豬場之差異,嚴重損害人民權益,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3000183養豬離牧配套措施糾正案文發文.doc 093000183養豬離牧配套措施糾正案文發文.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