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12/03/21 |
公告日期: |
11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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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2內正0005 |
案 由: |
施錦芳委員、范巽綠委員提,103年3月23日晚間7時30分許,民眾以反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為訴求,進入行政院抗議,於同年月24日凌晨1時至4時許,遭警察人員以不符比例原則之暴力、強制手段驅離,經司法機關判決認定執行驅離勤務逾越比例原則,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又當時警察人員執勤法治素養不足,復因多日執勤、身心疲憊而情緒失控辱罵及毆打群眾,警察機關就警力之指揮、管制、督導、支援、聯繫等事項確有未當,甚至於驅離過程阻止媒體攝錄,且未確實辦理蒐證影像之製作、編輯、勘驗、保存等業務,致無法調查釐清警、民受傷之原因及事實真相,社會因此動盪、撕裂,造成人民對國家之不信任,質疑執法人員之中立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無法保障人民之集會遊行安全,涉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上網版太陽花學運糾正案文-1120421修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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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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