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12/05/11 |
公告日期: |
11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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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2教正0006 |
案 由: |
葉大華委員、王美玉委員提:新北市立新埔國中於民國110年8月2日獲悉該校學務主任甲師對A生、B生有疑似霸凌之情事,經校安通報立案,惟該校非但未於期限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甚以不當管教類項改召開校事會議,明顯違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且該次校事會議主要由聘任督學及校長主導,未就陳訴之霸凌事件進行審議,即逕認定係單一偶發事件即予結案,該會審議結果未踐行程序正義,也未符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致造成拖延依法處理之程序,該校就本霸凌事件之處理,認事用法多有違誤,影響學生權益,衍生「師師相護」之訾議。甲師遭訴不當管教行為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關於體罰或霸凌學生、第16條關於不當管教等規定,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2條第3款或第4款程序處理。該校除未依相關程序處理外,相關霸凌小組調查、霸凌重啟調查及校事調查等3次調查作為,結果均表示因無直接證據故難認定甲師有霸凌行為,然相關調查程序有嚴重違失,且調查過程顯然未遵循CRC兒童表意權及最佳利益原則,一併參採對當事人學生或法定代理人之證詞,竟僅以對甲師最有利之證詞逕為認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亦未依法善盡督導之責,致續訴「師師相護」之爭議不斷。基於案關學生及家長對於環境及細節皆指證歷歷,本院認為甲師明確對A生涉及體罰及霸凌,足以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條身心虐待之定義,學校相關調查皆因未採案關學生及家長之證詞,逕予認定甲師無上述之行為,違失情節明確。另甲師為追查棄置於校內飲料瓶的來源,竟恣意調閱監視錄影器調查,並未依規定填寫「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單」,該校校長亦未落實查核監視錄影系統申請規定,亦有失管理之責等,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6)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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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尚未結案 |
本案文件: |
糾正案文公布版(上網公布).docx
糾正案文公布版(上網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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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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