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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2/06/15
公告日期: 112/06/29
字  號: 112教正0007
案  由: 賴鼎銘委員、范巽綠委員、浦忠成委員提:教育部於102年修正放寬「大學法」之授權法規「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令大學得經特定程序招收「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入學,此即謂「吳寶春條款」。在大專校院未能嚴格把關之情形下,吳寶春條款產生「大學入學考試過於寬鬆或學位授予涉及違反學術倫理」等爭議,已嚴重打擊高等教育形象,教育部卻僅採取被動、事後查處,以及於「教學品質查核作業」時「抽查」學校資料一併注意等作法,對於吳寶春條款實況之掌握態度消極,致高等教育品質承受傷害風險;復以,現行法制雖已賦予「專業實務碩士學生得提出替代性論文取代學術論文」之空間,期反映碩士學位特殊屬性之差異,惟教育部對於「吳寶春條款碩士學生以學術論文畢業者,整體高達89.21%,且技專校院替代性論文占比僅1.96%,甚至低於一般大學;公立技專校院262名吳寶春條款學生,竟全數撰寫學術論文、替代性論文比率為零」等不合理現象,竟於監察院立案調查後始予注意並開始研處,實有負其高等教育政策主管機關職責,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7)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上網公布).docx 糾正案(上網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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