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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2/07/18
公告日期: 112/08/02
字  號: 112內正0012
案  由: 張菊芳委員、郭文東委員提,桃園市政府所屬消防局依消防法及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等規定,應將轄內各類場所危險程度分類列管,並以每年或每2年至少1次以上之頻率,執行消防安全檢(複)查。據統計桃園市近3年(109年1月至111年8月)工廠及倉儲火災發生件數及財物損失均為全國最高。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10年度審核報告指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對於轄內工廠之列管作業尚欠周延,未能確實有效掌握並據以進行檢查。復經本院調查後,該局仍一再以「因各不同機關依其權管法令之列管目的、對象定義及範圍均不相同」為由,卻未切實檢討所列管數據與該府經濟發展局列管工廠數量落差達3千餘筆之原因,又該局自承至現場確認登記或設立工廠案件,卻未指出是類工廠歸屬何屬場所,顯然桃園消防局未能正視轄區特性,切實列管轄內工廠以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複)查,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文-桃園消防安檢案-1120724-公布版(稿).docx 糾正案文-桃園消防安檢案-1120724-公布版(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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