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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2/07/13
公告日期: 112/08/08
字  號: 112教正0011
案  由: 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蕭自佑委員提: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下稱海大)前於109年3月12日即爆發師生嚴重衝突事件,至同月16日,主管人員已知悉,均未依法進行校安通報,且110年8月間校方接獲檢舉仍延遲通報,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二度涉通報違失,而教育部對此未依法積極查明,直至本院介入調查後,方督導海大檢討,監督作為不周;又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與同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等相關規定,係以師對生之霸凌致學生身心「嚴重」侵害程度為重要判準,惟海大校園霸凌防制因應小組卻未清楚調查論明,且補充意見僅以「因客觀上並無相關診斷證明書及身心科診斷證明等具體證據可資證明學生所受身心傷害程度達到嚴重身心侵害程度」等語認定,教育部復未即時查明,逕採海大之說法查復,亦有未當;海大教師評審委員會針對本案歷程多未適法審查、發揮功能,況院及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更以未具本案關聯之理由,針對案師懲處措施行逐級減輕之意圖,案經教育部二度退回重審,凸顯其認事用法不周,恐有裁量恣意違法等疑義;另,案發後海大仍未即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1條規定,將其第6條至第9條相關內容,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明定,及該校有誤解教師法第24條第1項相關規定、霸凌防制因應小組疑有組成不合法、未善盡調查處理等情事,引發爭議。以上各節,有違教育基本法、大學法之宗旨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規定,均核有重大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1)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公布版】糾正案文-海大霸凌(上網公布).doc 【公布版】糾正案文-海大霸凌(上網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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