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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12/08/01
公告日期: 112/08/08
字  號: 112年劾字第10號
案  由: 新竹縣新豐鄉鄉長許秋澤,於任職期間,先後兩度利用新竹縣新豐鄉公所(下稱新豐鄉公所)清潔隊招募人員之機會,向有意應徵清潔隊員者之父或母,分別收受新臺幣50萬元之賄款。另復利用新豐鄉公所於111年4月至9月間辦理醫療用口罩採購案之機會,授意該鄉公所之主任秘書劉家佑及民政課長許彩鳳協助特定業者得標,致其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共同圖利特定投標業者,核許秋澤、劉家佑及許彩鳳所為,已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2/11/28 112年度澄字第8號 許秋澤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劉家佑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許彩鳳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113/01/06執行懲戒處分。
112/11/28 112年度澄字第8號 許秋澤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劉家佑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許彩鳳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本案文件: 112年劾字第10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2年8月1日劾字第10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2年劾字第10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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