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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4/01/12
公告日期: 94/01/13
字  號: 094司正0001
案  由: 林委員將財提︰臺灣臺北看守所對於羈押所內死刑待決或未決收容人施用戒具,未依法陳報該管法院或檢察官;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指揮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視察各該轄區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之業務,顯未落實執行;法務部未能詳實查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函報資料即查復本院,又未將被告施用戒具,看守所是否依規定陳報地檢署或法院核准部分列入視察範圍;羈押法第五條之一及提示各看守所在押被告依法受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宣告者施用戒具注意事項等法令已有不符現況之情形,相關主管機關迄未檢討修正;各看守所對於羈押所內之死刑犯,除有身體狀況不適宜施用戒具之情事外,皆以當事人涉有逃亡或自殺之虞為由而一律施用戒具,顯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五項及羈押法第五條第二項之立法意旨不符,上揭各機關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4000009王伯群糾正案文.doc 094000009王伯群糾正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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