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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2/09/13
公告日期: 112/09/21
字  號: 112司正0005
案  由: 林國明委員、蔡崇義委員、王麗珍委員提:吳孟釗為高二監(與高雄看守所同址)管理員,並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至112年3月16日擔任仁舍(羈押人犯舍房)之主任管理員,從109年4月持續為周姓收容人傳遞違禁物品並收受賄賂,高二監至112年3月經人檢舉方發覺並予以處理,其間吳員違法行為長達近3年之久,高二監卻未曾透過安全檢查發現,甚至在吳員協助收容人攜出錄音筆時,金屬探測器雖曾發出警報,安檢人員卻僅要求吳員自行取出口袋物品供其察看,此做法顯與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強化紀律及戒護管理效能」實施計畫參之二之(一)之4規定:「……請其自行掀開口袋、外套、鞋帽、物品包裝等,以供察看。又檢查時,得使用金屬探測器或科技設備輔助偵測。」有違,致錯失破案之先機,更使吳員心存僥倖,實施違法行為長達近3年之久,高二監未落實安檢作為,難辭其咎,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1122600052(112司正0005)高雄第二監糾正案文公布版(含委員姓名).docx 1122600052(112司正0005)高雄第二監糾正案文公布版(含委員姓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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