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12/10/04 |
公告日期: |
11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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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2財正0013 |
案 由: |
趙永清委員、浦忠成委員、紀惠容委員提:桃園市政府為野生動物保育法地方主管機關,112年3月27日圍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東非狒狒,未指派指揮官、人力調度猶如散沙,竟對獵人持獵槍參與並射擊狒狒等情宣稱毫不知情,復未檢傷狒狒反急於呼眾擺拍,翌日又於媒體拍攝下列隊鞠躬獻花予狒狒,遭議不尊重生命,重創政府形象;又農業部為野生動物保育法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輕率聯繫獵人卻未給予充分情境說明,且獵人駕駛有「新竹林區管理處執行公務中」公示外觀車輛抵達後亦表示「為其管區…來支援的」等語,外人均認係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人員到場協助,終致狒狒遭獵槍傷死亡,核其原應「圍捕安置」卻演變為「獵殺」,均難辭其咎,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122200045狒狒案糾正案文-對外.docx
1122200045狒狒案糾正案文-對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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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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