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彈劾案文 |
審議日期: |
112/11/09 |
公告日期: |
113/03/14
|
字 號: |
112年劾字第17號 |
案 由: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立儒,於112年5月21日與性騷擾申訴人在臺北市萬華區發生行車糾紛,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卻屢次向申訴人表示得以「做愛」、「開房間」等方式抵付賠償金,造成申訴人恐懼害怕、不舒服之感受,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騷擾之構成要件,斲傷司法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議(判)決日期 |
議(判)決文號 |
議(判)決書主文 |
懲戒執行情形 |
113/03/27 |
112年度懲字第5號 |
陳立儒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參個月。 |
|
113/03/27 |
112年度懲字第5號 |
陳立儒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參個月。 |
|
|
本案文件: |
112年劾字第17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2年11月9日劾字第17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2年劾字第17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
調查報告: |
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