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12/12/05 公告日期: 112/12/11 字 號: 112年劾字第23號 案 由: 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至4月17日間,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多次對A女為具性意味之言行,不僅經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及申復無理由,且嚴重損害法官職務之尊嚴與司法形象,有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言行不檢」之情事及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本案文件: 112年劾字第23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2年12月5日劾字第23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2年劾字第23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