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調查報告

類  別: 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 113/01/11
公告日期: 113/01/22
字  號: 113教調0003
案  由: 范巽綠委員、蘇麗瓊委員、林盛豐委員調查: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及其子法《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政府機關興建公有建築物或進行重大公共工程時均須提撥其總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一辦理公共藝術。自2000年起至今累積約執行金額接近新臺幣(下同)100億元,平均一年度約5億元。運作20餘年後,公共藝術的政策面對諸多批評,如被批評在環境上造出無數公共垃圾、造成環境視覺污染、公共藝術執行總被特定利益團體壟斷、機關只為辦理而辦理等,累積許多問題待解。再者,國防設施屬機敏性設施仍堅持百分之一公共藝術預算為國防預算,不得納入地方文化局基金或專戶;對於屬要塞堡壘或機敏性設施仍設置公共藝術,致使基地機敏性圖資公開,影響國安。究文化部對於公共藝術辦理之百分之一比例以及「重大公共工程」需要編足百分之一,是否過度膨脹經費,導致效果不彰的浪費情事發生?社會對於公共藝術設置常有的負面觀感,文化部是否有積極理解原因,以改善政策落差?代辦公司「圍標」情事,是否屬實?徵選過程有無弊端?相關制度是否合理妥適?針對國防部機敏性設施執行公共藝術,以政策指示部隊必須於完整執行,不得交付文化局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是否屬實?國防部對於機敏性設施執行公共藝術之准否,是否有其標準之訂定等,均有深入調查之必要案調查報告。(113教調3)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本案文件: 調查報告-上網.docx 調查報告-上網.pdf
其他案文: 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