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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類  別: 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 113/01/16
公告日期: 113/01/26
字  號: 113內調0004
案  由: 葉大華委員、浦忠成委員自動調查,據訴,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於104年至109年間,率以受訓、進修等原因,不當向消防員追討「主管加給」、「危險加給」及「危險加給加成」等津貼,損及消防員權益。查行政院95年12月5日函訂定「警察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各種加給支給原則」,明定非取得較高學歷或學位者,加給照常支給;嗣於104年1月1日核定「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再增訂直轄市加給加成支給規定,詎內政部107年12月28日通函各消防機關,其所屬同仁參加非屬取得較高學位(歷)之帶職帶薪進修期間,危險職務加給仍應依原支等級支給,並自文到次月1日起實施,其理由為何?有無牴觸相關法令規定?另六都僅臺中市政府於旨揭期間向消防員追討加給津貼,該府相關人員決策處理過程為何?有無涉有行政違失?追繳金額有無遭不當挪用情事?又陳情人是否有遭受職場霸凌或權責歸咎不當之情事?事涉消防員權益之保障,實有深入查明之必要案調查報告。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本案文件: 台中市消防員加給津貼案調查報告公布版.docx 台中市消防員加給津貼案調查報告公布版.pdf
其他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