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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3/05/16
公告日期: 113/05/23
字  號: 113教正0006
案  由: 葉大華委員、王幼玲委員提: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早於112年12月初即兩次收受民眾陳情有關張明侃校長洩漏性別事件內容致足以辨認當事人(下稱A生)一事,然該局輕忽過去張明侃校長及A生家長時有紛爭之情事以及張校長於教師週會之行為對於A生產生之影響,致未能即時於112年12月8日A生發生逃家及同年月11日自傷行為時,依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2條、第6條及第7條規定,積極督導A生所屬國中進行輔導處遇,連結與責成相關網絡單位進行學校三級預防輔導之協處;又該局因錯失啟動預防輔導機制之時機,肇致113年1月間連續2次發生校園安全事件及衍生A生後續於113年2月初遭裁定收容等憾事;另A生於113年1月2日發生第1次曝險行為後,該局未即時督導所屬國中轉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直至1月12日發生第2次曝險行為後,始於1月16日函請少年輔導委員會開案輔導,並於113年1月24日召開社政、警政及司法單位等跨局處個案會議,以協助A生穩定就學及輔導其偏差行為,實已延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就A生曝險行為即時介入與阻斷之時機,凸顯該局缺乏少年曝險行為之警覺,致未能於事發時第一時間採取相關因應處理作為,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6)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新街校長案糾正案文0516(上網公布).docx 新街校長案糾正案文0516(上網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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