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98/05/20 |
公告日期: |
9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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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098內正0023 |
案 由: |
黃委員煌雄、林委員鉅鋃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對於「第二次江陳會談」之整體宣傳、溝通工作容有不足,致未能形塑正面社會輿論力量,不利整體任務之遂行,核有怠失;警方對於本案維安工作之執行態度、執行技巧及勤前教育容有不足,導致警民多起衝突,損及國家民主形象,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暨所屬相關單位核有違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勤務規劃部署及現場調度執行晶華酒店安全維護勤務不當,斲傷國家及警察形象甚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督導不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調用替代役2個分隊支援晶華飯店勤務過程失當,致二名替代役男受傷,與相關作業規定未合,均核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規定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098000084陳雲林案糾正案文(公布版)0520.doc
098000084陳雲林案糾正案文(公布版)05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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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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