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98/04/21 |
公告日期: |
10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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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098財正0015 |
案 由: |
李委員炳南、余委員騰芳提︰雲林縣政府及該縣環境保護局未經周妥評估、擬具轄內垃圾處理替代方案及籌措經費來源無虞前,即率與達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終止林內鄉BOO焚化廠契約,其理由難謂妥適充分,行政程序亦未見完備,肇致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判斷結果未悉利於該府權益。復於該廠空氣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及該縣環境保護局局長等核發及核派等行政作業程序,迭生無視專業審查意見、未明法令及未符法制等疏漏及缺失,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文。(098財正0015)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098000049草屯焚化爐案糾正案文-個資保護版.doc
098000049草屯焚化爐案糾正案文-個資保護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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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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