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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8/07/09
公告日期: 98/07/09
字  號: 098財正0030
案  由: 程委員仁宏、劉委員玉山、楊委員美鈴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疏未依法行政,無視該會法規會簽具「顯於法未合」之法律意見,針對98年1月31日以前製造且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擅予6個月標示檢查之緩衝期,且於管理新制推行前之緩衝期間,除疏未督促各級主管機關依法檢查及抽檢相關產品外,對於「專賣有機農產品」等農產品經營業者亦怠未積極管理、查訪,致相關業務統計數據胥毫無所悉。對於有機農產品農藥殘留檢驗結果,復未採足以使公眾得知方式,擅於97年改由驗證機構公布。此外,該會未能適時檢討有機農產品管理之舊有法令,法制作業亦有欠周延,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8000106980623有機農產品專案糾正案文.doc 098000106980623有機農產品專案糾正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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