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98/07/13 |
公告日期: |
10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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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098交正0013 |
案 由: |
李委員復甸、余委員騰芳、馬委員秀如、葉委員耀鵬提:行政院為協助解決臺灣高速鐵路公司(下稱高鐵公司)資金需求,指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下稱航發會)限期購買該公司丙種特別股新臺幣(下同)四十五億元,惟該項投資決策未經正式會議及評估作業,亦未留存任何紀錄可供稽查,過程粗糙急率;又該院明知航發會屬財團法人,投資高速鐵路有違該會協助發展航空事業之章程目的,亦可知悉因時間急迫,相關董事會召集程序勢難符合法令規定,仍為上開違反章程及法令之指示,顯有失當;而交通部長擔任航發會董事長,管理及監督財團法人之角色混同,董事會以遵守政策指示及考量國家利益為由通過相關議案,交通部復怠於監督,率予許可,致生航發會重大損害,財團法人設置之公益目的盪然無存,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09800011698+交正+13+航發會糾正o.docx
09800011698+交正+13+航發會糾正o.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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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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