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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8/07/22
公告日期: 105/11/30
字  號: 098內正0033
案  由: 周委員陽山、陳委員永祥、馬委員以工提:苗栗縣政府辦理「擬定高速鐵路苗栗車站特定區」都市計畫,未確實審酌查核所轄後龍鎮「八卦窯」、「包仔窯」及「四方窯」等傳統古窯區位,竟將珍貴之古窯置於道路、停車場等用地上,致「包仔窯」及「四方窯」等因都市計畫公共工程開闢而遭拆除;且未考量四方窯地下煙道殘跡之文化資產價值,執意採「移地保存」方式處理,不僅輕忽文化資產價值,亦將導致苗栗縣後龍地區傳統古窯毀壞殆盡,核有重大違失。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8內正33.doc 098內正33.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