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8/11/11 公告日期: 98/11/12 字 號: 098交正0021 案 由: 陳委員永祥、洪委員德旋提: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訂定PCCES系統作業要點抵觸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在先,後未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函即時修正,肇致政府因該款無效標規定而使公帑無端浪費6,834萬元。另該處長達1年7個月未依行政院函頒規定訂定招標文件,後未修正PCCES系統作業要點前,即逕於招標文件中排除該要點之適用,及高雄市政府未統一府內各機關之招標文件規範,易使投標廠商混淆不清等,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800020198 交正 21 國道末端案糾正案文(委員會審查後定稿).doc 09800020198 交正 21 國道末端案糾正案文(委員會審查後定稿).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