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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8/12/02
公告日期: 99/01/04
字  號: 098財正0054
案  由: 陳委員永祥提︰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第三河川局於「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1至3標辦理過程,未避開汛期施作,且執意辦理變更設計,徒費無謂建造成本6,154萬餘元,施工期間即遭逢颱洪衝擊,災損另耗費2,323萬餘元辦理修復,完工半年後復遭遇颱洪襲擊,無論臨時型或加強型便道,均遭嚴重損毀。第三河川局於本案便道工程第3標變更設計辦理過程,未恪遵「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規定,逕行邀集顧問公司與承包廠商辦理會勘,於尚未報獲水利署核定情況下,即率爾同意承商辦理變更設計並先行施作;水利署於嗣後變更設計預算書審核作業時,亦未監督導正並要求切實改善,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9000001大甲溪砂石便道糾正案文.doc 099000001大甲溪砂石便道糾正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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