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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9/02/10
公告日期: 99/02/10
字  號: 099司正0002
案  由: 高委員鳳仙提:法務部及臺灣臺中監獄明知邱姓受刑人屬再犯高危險群且不符合「悛悔實據」之假釋要件,該監卻8次報請法務部於95年10月5日核准假釋,致邱姓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再性侵3名少女;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所屬觀護人於邱姓受刑人假釋期間再犯性侵案件後,未適時採取必要查證作為並簽請撤銷假釋,坐令邱姓受刑人另連續性侵2名少女得逞;又法務部將性侵害加害人輔以科技設備監控之時間限縮於夜間,於法不合,且相關監控設備無法追蹤加害人之行蹤,均核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9000029性侵糾正案(上網).doc 099000029性侵糾正案(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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