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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9/04/07
公告日期: 99/04/07
字  號: 099財正0017
案  由: 楊委員美鈴、洪委員昭男提︰臺南縣政府暨北門鄉公所未依規定進行地質鑽探及地下水調查工作,即決定垃圾衛生掩埋場設置場址,並於該場址投入總經費換算每噸垃圾處理單價,竟高於焚化廠處理費用,顯不符經濟及成本效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鄉愿補助該場址土地徵收費用及工程建設經費。連同地方共同出資達1億242萬餘元,完工後仍因地下水位問題無法使用,致閒置長達4年餘;該署更於場址擇定後,為求便於審查,將原規劃工程經費由1億餘元壓至低於4,000萬元,使原欲以工程技術克服地下水位過高問題無法實現;另臺南縣政府對於專家學者勘查意見置若罔聞,盲目同意北門鄉公所請求復工,後續亦無相關工程技術改進方案;北門鄉公所於完工後疏於維護管理,致該掩埋場部分設備於閒置期間遭竊或損壞,後續花費156萬餘元修復設施始能營運等,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9000063北門鄉垃圾掩埋場案糾正案文(990407委員會審查後定稿版).doc 099000063北門鄉垃圾掩埋場案糾正案文(990407委員會審查後定稿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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