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99/04/07 |
公告日期: |
10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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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099內正0016 |
案 由: |
高委員鳳仙提︰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民眾通報走失兒童案時,對於女童臉上及手腳上之明顯傷痕毫無留意,對於女童僅穿尿褲、走失無人照顧等疑似家庭暴力之異常情狀視若無睹,疏未發現女童已有遭受虐待之多處傷痕及符合高風險家庭等明顯表徵,致未能及時查明後依規定通報,卻輕率以遊(迷)童案件結案了事,錯失救援女童之關鍵時機,致日後發生女童受虐致死之悲劇;內政部警政署頒行之「警察機關保護兒童人身安全工作手冊」未臻周妥及實用,肇致第一線處理兒童虐待案件之員警輕忽兒童保護工作之重要職責,錯失救援受虐女童之機會,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099內正0016兒童受虐糾正案文(對外遮).doc
099內正0016兒童受虐糾正案文(對外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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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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