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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9/05/05
公告日期: 105/12/15
字  號: 099財正0021
案  由: 劉委員玉山、沈委員美真提︰苗栗縣政府處理華鴻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鴻公司)之越籍勞工NGUYEN ○○(中譯:阮○○ )等5名勞資爭議案,怠於查核華鴻公司有無令外勞強迫勞動,且未探求外勞真意,即核發終止聘僱證明書;該府對本案之基礎事實迄未實施勞動檢查,並違反「先安置後調查」原則;又對超時工作、扣留證件及未給付足額工資等情,亦怠於查處,均涉及侵害外勞基本人權,顯有違失。又該府協調昆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昆暘公司)之越籍勞工PHUNG ○○(中譯:馮○○)職業傷害案,於勞資爭議協調時,未保障外勞基本人權,處置失當。另該府延宕處理勞工委員會及本院等公文,處事怠惰,實有失職,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9財正0021.doc 099財正0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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