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99/07/07 |
公告日期: |
105/12/09
|
字 號: |
099財正0041 |
案 由: |
馬委員秀如提︰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訂價政策容許價格差異,惟對低價取得商品客戶之放盤或其他擾亂市場序行為未嚴加控管;資訊系統之建置未臻完善,人員之操作亦有缺失;對華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案件之審核及監督未能善盡其責,懲處考量層面欠周;公司規章之訂定,保證權益難落實、營業單位球員兼裁判、增列擔保及函證之規定未慮及評估控制之成本、客戶卡之規定有欠明確;公司財務管理未統一,且將理財活動隱身於營運活動中,且未能揭露當時之營運行為與過去之常規有違;台北營業處艋舺營業所對擔保品之質權設定未確實辦理,復對擔保品之真實性未妥為確認,肇致鉅額損失;台北營業處各級相關人員對質權設定案件之審核及覆核未覈實辦理,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99財正41.doc
99財正41.pdf
|
調查報告: |
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