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9/12/08
公告日期: 110/11/23
字  號: 099內正0046
案  由: 高委員鳳仙提,為高雄縣政府衛生局於受理蘇女98年8月11日之自殺通報後,僅1次去電蘇女以簡式健康量表評量分數,即草率結案;國軍岡山醫院於99年8月8日會診時,草率評估蘇女情緒穩定並非嚴重病人而讓其自動離院,造成蘇女於離院後1小時即攜子跳樓自殺之悲劇;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於98年6月11日及8月11日受理蘇女家暴案件,均未依規定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復其於99年8月8日受理蘇女家暴案件,明知蘇女常有自殺或攜子自殺行為,卻未依規定聯繫當地主管機關到場處理,錯失緊急救援王童之契機;高雄縣政府社會處受理蘇女98年6月11日之婚姻暴力案件後,未依規定落實聯繫服務,且僅憑蘇女稱其情緒狀況穩定,即草率結案;又王童經岡山醫院評估為多次目睹暴力及曾受身體傷害之家暴受害人,惟該府社會處受理通報後,僅去電聯繫蘇女後,即草率評估王童身心發展未受危害而不予開案服務,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9000271蘇女糾正案文委員會通過.doc 099000271蘇女糾正案文委員會通過.pdf
調查報告: 連結